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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婚后育有一女,何某某在哺乳期内因身体原因长期居家照顾幼子,徐某某独自承担家庭经济重担。离婚诉讼中,徐某某主张何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提供经济帮助。何某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虽未外出工作,但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子女照料,且因哺乳期身体虚弱,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双方就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女方在婚姻中的隐性贡献及特殊时期的生存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何某某方重点提交了邻居及亲属的证人证言,以佐证其居家照料事实及经济困境;徐某某方则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法院围绕《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组织双方就帮助金额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女方在婚姻中的实际付出及离婚后的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徐某某同意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分四次向何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用于补助何某某哺乳期结束后的生活过渡;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居家照料者权益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落实离婚经济帮助,既肯定了非经济贡献的价值,又兼顾了执行可行性,为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