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5月,王某某怀孕,因家庭琐事与郭某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某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王某某处于孕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系女方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性质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未成年人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案情敏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环节,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孕期医学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截图,主张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诉权的尊重及隐私保护原则。虽原告撤诉,但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应保留清晰权属证据,同时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