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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吴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债务承担上产生争议。韩某主张离婚前吴某以个人名义在境外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吴某清偿。吴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赌博及挥霍所致,与家庭无关,且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扶养义务,拒绝分担。案件涉及跨境证据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性质界定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境外银行流水、公证认证的借条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吴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吴某质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债务发生时间与用途关联性,并询问双方关于离婚时经济困难情况及帮助必要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韩某与吴某各承担50%;二、鉴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韩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吴某应向韩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跨境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与“家庭受益”原则的结合。同时,法院在债务分担基础上引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债务划分与救济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