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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方处于哺乳期,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要求被告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帮助款。被告辩称双方共同财产已依法分割,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女方在哺乳期离婚时,男方是否负有额外的经济帮助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试图证明被告拥有巨额个人财产;被告则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家庭开支记录,证明家庭日常开销巨大且原告有稳定工作,不具备“生活困难”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若其具备劳动能力且共同财产分割已保障其基本生活,男方无额外支付帮助款的法定义务。裁判旨在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强调经济帮助应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而非单纯基于性别或生理阶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