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陈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牺牲职业发展,导致无固定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何某某婚后取得大额房产及存款,具备较强经济能力。双方协议离婚时,陈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但何某某拒绝。一审法院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且未明确约定帮助条款为由驳回诉请。陈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充分考量其弱势地位为由申请再审,主张何某某在离婚时明知其生活困难却未提供必要帮助,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抚养证明,证实自身无收入及何某某的财产状况;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收入证明,抗辩已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陈某某的生活困难程度及何某某的帮助能力,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差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陈某某在离婚时确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生活困难,何某某具备帮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在财产分割之外,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实质性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者的保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