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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感情渐淡,何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向第三人(曾某某之妹)频繁大额转账,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曾某某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对经济困难方给予适当帮助。案件涉及财产隐匿转移及离婚经济帮助争议,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电子数据截图,证明被告向第三人转账记录;被告曾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支及赠与,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财产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曾某某隐匿转移的款项部分不予分割,归原告何某某所有,其余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三、被告曾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同时,结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双方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