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女)与冯某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因怀孕及哺乳期需要,长期居家照顾婴儿,未从事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冯某某。双方感情破裂后,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冯某某在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冯某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抚养,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且周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在离婚时是否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导致生活困难,从而有权请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仅就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出具的育儿证明及医疗记录,证明其孕期及哺乳期无收入来源及抚养负担;冯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及家庭支出凭证,证明其收入已全额用于家庭。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经济帮助请求的部分,改判冯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具体适用。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实际负担与收入状况,认定居家育儿一方虽具劳动能力,但在特定时期确实面临生活困难,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实质公平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