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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婚后感情破裂,杨某长期遭受何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双方协议离婚时,杨某因生活困难请求经济帮助,但何某拒绝。杨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获得经济帮助。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请求,理由为杨某未能充分证明“离婚时生活困难”及何某具备帮助能力。杨某不服,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其因家暴导致的医疗支出及收入中断构成实质困难,且何某隐瞒了部分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记录、电子病历、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旨在证明家暴事实、医疗支出及何某的收入状况。被告何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及原告是否满足“生活困难”的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涉家暴案件中,即便存在过错,若无法证明离婚时陷入绝对贫困或对方有显著帮助能力,法院仍可能驳回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财产分割与救助义务的严格区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