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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后感情渐淡,麻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麻某主张高某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因照顾婴儿无收入来源,请求经济帮助。高某辩称财产已平均分割,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案件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争议焦点在于麻某是否符合法定经济帮助条件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银行流水、育儿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其抚养负担及高某收入状况;高某提交工资单及财产清单反驳。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麻某经济帮助请求的部分;改判高某向麻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的一方,即使财产已分割,若其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