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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陆某某多次对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高某某身心受损。高某某主张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理由是离婚后其无住房且生活困难。陆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高某某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且拒绝承认暴力事实。双方就离婚及经济帮助问题争议较大,高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其生活困境及受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某提交的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租房合同等证据。双方未进行开庭质证,法院通过审阅卷宗材料,核实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及高某某离婚后的居住状况。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家暴情节,但高某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陷入“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且双方财产分割方案已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保障离婚时一方基本生存权益,而非对过错方的惩罚。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未造成严重生活困境或已有财产分割倾斜,法院可驳回经济帮助请求,体现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与平衡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