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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曹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曹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共同债务。曹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查,该房产虽为婚后取得,但系曹某父母全额出资,且双方未约定为共同财产。此外,董某主张的巨额债务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限制及父母出资房产的权属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被告曹某为现役军人且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出庭,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董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借条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存在共同债务。被告曹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鉴定意见,证明房产系父母单方赠与个人财产,并对债务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为前提的司法适用标准。同时,厘清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及物权归属的严谨认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