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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于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婚后感情渐淡。婚姻存续期间,于某长期对谢某实施冷暴力,并在谢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不仅未尽扶养义务,反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谢某生活陷入困境。谢某认为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金。本案涉及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原告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孕期医疗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于某对部分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属正常家庭支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对弱势方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的倾斜保护原则。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较大及无过错方的实质公平救济,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