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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林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胡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林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林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特殊情节在于,胡某某在诉讼期间处于哺乳期,且胡某某提交了林某某婚内出轨的视听资料,主张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因涉及房产确权及过错赔偿,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林某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林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胡某某因考虑到哺乳期子女抚养及执行成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尽管存在过错证据及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撤诉权,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时,应综合考量诉讼风险与子女利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