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某主张王某某存在过错,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王某某在服役期间获得一笔退役安置费,该款项性质涉及军人特殊权益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赵某某认为该安置费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王某某主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分割。此外,赵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老人,经济能力较弱,提出离婚经济帮助请求。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家庭支出情况;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军人退役安置证明及部队出具的相关文件,以证明款项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的退役安置费中部分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退役安置费中部分可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权益的保护。同时,结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双方利益,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家庭贡献者的关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