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吴某主张孙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家庭主要财产由孙某单方控制,导致其生活困难。吴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家庭开支记录,证明孙某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孙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军人身份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孙某父母遗留房产的析产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吴某认为该房产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予以分割,且其因抚育子女及照顾老人付出较多,请求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且财产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吴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未尽扶养义务及家庭财产状况。被告孙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原告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需兼顾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即使对方为军人,亦应依法给予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实质公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