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导致个人收入显著低于徐某某。离婚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其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徐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徐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王某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帮助。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需平衡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与一方因家务劳动导致的经济弱势地位,争议焦点集中于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资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抚养责任;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无帮助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王某某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及徐某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再审审查阶段,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自我调整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对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