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于于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内。高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于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此外,高某因照顾婴幼儿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于某给予经济帮助。于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且认为高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还贷金额存在争议,高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双方曾协商分割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还贷凭证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权益;被告于某提交了房产证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房屋权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方的倾斜保护原则。同时,确立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标准,并强调了经济帮助制度在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权益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实质公平的双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