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车辆归属及动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原告主张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被告则提供家庭日常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车辆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登记在被告名下,主张平均分割。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敏感视听资料,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导致一审调解未果,进入再审申诉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了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则提交了反映家庭共同使用车辆及动产的视听资料。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在于视听资料能否证明财产混同及共同使用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车辆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向原告冯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其余动产按清单各自保留。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证据认定的平衡。在涉及视听资料等敏感证据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据调解优先原则,高效化解财产争议,彰显了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