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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林某主张该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蒋某则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权属认定及动产分割比例。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双方对财产细节存在较大分歧,且林某持有部分家庭内部沟通的录音资料,导致事实查明难度增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林某提交了车辆购买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内部沟通的视听资料(录音),试图证明车辆为其个人财产;蒋某则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及日常消费凭证,主张车辆为共同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蒋某所有,蒋某向林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2. 其他动产按市场评估价平均分割;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隐私保护和不公开审理的程序下,通过调解高效解决财产分割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现了案结事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