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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于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于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高某提交了一段于某实施暴力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并主张该暴力行为应导致其在财产分割中少分。于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剪辑伪造,并提交购房合同及拆迁协议证明房屋权属。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债务承担产生激烈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共有并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法院重点围绕房产权属及家庭暴力证据进行质证。高某提交了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于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凭证及房屋权属证书。法院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并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鉴于案件涉及第三人(于某父母)权益及复杂证据认定,法院进行了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家庭暴力证据需具备真实性与关联性,仅凭单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改变财产分割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