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张某某虽有一定积蓄,但需承担子女抚养及自身基本生活开支。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对患病配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离婚后杨某某将面临严重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帮助的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收入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杨某某提交了残疾证及低保证明,佐证其生活困难事实。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即在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法院在保护弱势方生存权与平衡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公正,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