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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持有公司40%股权。因感情破裂,谢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股权及对应收益。韩某以军婚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并主张股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及家庭共同财产中的继承份额混同,拒绝直接分割。双方对股权估值及收益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案情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及第三人进行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主张股权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强调军婚保护及股权处分限制。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性质及军婚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虽对军婚有特殊保护,但军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复杂财产关系的重新评估,提示此类案件需兼顾情感、军事纪律与财产权益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