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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2年,高某多次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体多处受伤并报警,警方出具告诫书。麻某遂起诉离婚,主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高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引发,不构成法定过错,且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赔偿。双方对家暴事实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告诫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高某实施家暴的事实。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家暴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期间,麻某因考虑到子女抚养及执行难度,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证据认定的严格标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与关联性审查对认定过错至关重要。同时,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与家庭关系的综合考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