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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内。2020年,陆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为高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且高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陆某主张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某认可离婚,但拒绝赔偿,认为房产属其个人所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高某存在过错行为及婚后共同还贷事实。被告高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贷款还款明细,主张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审核,确认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及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分割原则,并确立了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公平原则的贯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