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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孙某在哺乳期期间,因长期照顾幼女及承担主要家务,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显著低于江某。现孙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江某提供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江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孙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江某承认其收入较高且拒绝提供经济支持,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获得救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孙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收入证明,证明被告收入状况及自身困境;被告江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其经济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孙某在哺乳期及离婚后确实面临生活困难,且江某有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具体适用。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经济状况差异及特殊生理阶段,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为类似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