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谢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谢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多次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谢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该房产。刘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且系父母出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谢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家暴事实及刘某承认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意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阶段的调解工作,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出警记录等电子数据,旨在证明家暴情节及双方曾就房产分割达成口头一致。刘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房产实际由夫妻共同还贷及装修。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原离婚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后,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与刘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虽登记在刘某父母名下,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谢某配合刘某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复杂财产分割中,结合家暴情节,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产权登记与实际权益的冲突。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有效证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方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