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于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中国籍)与被告于某某(外籍)于201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一套及若干金融资产。2022年,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及子女,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被告存在隐匿境外收入情形,请求多分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被告辩称财产已均分,拒绝经济帮助。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夫妻共同财产中隐匿资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房产购置凭证、银行流水及一段记录被告承认转移资金意图的录音(视听资料)。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委托审计机构对涉案金融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依据民法典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请求。同时,确立了在被告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时,结合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认定隐匿财产并予以少分或不分裁判规则的典型意义,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