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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系夫妻,博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博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辆登记在博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动产,并主张因博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军婚保护条款与过错认定的平衡。双方对车辆价值及动产清单存在较大争议,蒋某提供了购车发票、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博某则对部分动产归属提出异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权属证明、动产购买凭证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财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考虑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调解意愿,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登记在博某名下的轿车归蒋某所有,蒋某补偿博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3. 家中动产按清单分割,博某放弃部分动产所有权;4. 博某一次性支付蒋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平衡了军婚保护与无过错方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