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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系再婚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且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产生争议,徐某某主张江某某应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案件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核心在于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军人职业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徐某某提交房屋评估鉴定意见、家务劳动贡献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据,主张江某某具备帮助能力且其存在困难。江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其津贴主要用于部队建设,个人可支配财产有限。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二、江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一审调解协议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确定合理帮助数额,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弱势方生存权的尊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