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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长期在外工作,韩某则全职在家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处理日常家务等职责。2023年,韩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韩某提交了家庭开支记录、子女抚养照片及社区证明,试图量化其家务贡献。陈某认可韩某承担主要家务,但认为双方收入差距不大,且家庭共同财产足以覆盖生活需求,拒绝额外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及必要性产生争议,案件焦点集中于全职主妇/主夫在离婚时的家务劳动价值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韩某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书证,包括历年家庭日常消费账单、子女成长影像资料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与家务协助证明,旨在佐证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庭义务的事实。被告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家务劳动系夫妻内部互助,不应单独计价。合议庭经庭审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链及其证明力,确认了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因与被告陈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重视。即便最终未进入实体判决,法院对证据形式的审查及公开审理程序,彰显了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偿劳动价值的认可与保护,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平等的婚姻家庭观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