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伪造债务凭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被告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及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主要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产事实。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认定被告隐匿财产情节属实。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告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十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其过错,并在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上予以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