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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焦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军人)与焦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焦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家庭财务数据,并通过电子数据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焦某某名下,但实际由夫妻共同还贷及装修。离婚诉讼中,曾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焦某某则主张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强调军婚保护原则,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房产证及父母出资证明,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证据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婚生子由焦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向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一方为军人,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确立了在父母出资购房但存在夫妻共同还贷情形下,通过电子数据等证据认定共同财产分割比例裁判规则,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