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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陈某某身心受损。同时,徐某某在婚姻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某科技公司,持有大量股权及相应投资收益,但未向陈某某如实披露。陈某某认为徐某某的暴力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且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及股权分割。徐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股权价值波动大,不应全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存在过错;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商登记信息,主张被告隐匿股权收益。被告徐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股权价值评估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尽管存在家暴及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撤诉权,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理性评估证据与风险,通过协商高效解决矛盾。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