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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向关联账户转账及隐匿股权收益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在整理家庭财务时,发现多处异常资金流向,遂诉至法院,主张周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并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周某某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经营支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谭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被告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被告周某某少分得该部分财产;三、鉴于原告谭某某在婚姻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目前生活困难,被告周某某应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转移财产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强化了司法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结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在家事审判中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