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刘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陆某主张刘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在其患病期间缺乏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请离婚。鉴于刘某为军人,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此外,陆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刘某工作等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刘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双方对是否准予离婚存在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日常开销凭证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况;被告刘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收入证明,以证明其军人身份及经济能力。法院围绕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适用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以及经济帮助的合理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刘某同意与原告陆某离婚;2. 被告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陆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3. 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互不追究;4. 双方离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时弱势方的权益保障。法院在确认军人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经济帮助制度,判令军人配偶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关怀,彰显了司法温情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