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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谭某某配合办理过户,赵某某支付折价款。离婚后,谭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且擅自将房屋出租,租金收益未予分割。赵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及装修增值争议,双方对房屋现值及租金归属产生分歧。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需保障其居住稳定,本案涉及房产分割后的执行异议及租金收益追缴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谭某某擅自出租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收益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举行执行听证。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记录;谭某某提交了房屋装修发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主张装修款应从折价款中扣除。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租赁合同对执行的影响,听取双方关于租金收益分配的陈述。

判决结果

裁定:一、责令谭某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确认谭某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擅自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收益归赵某某所有,谭某某应于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该部分收益;三、驳回赵某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如出租)所得收益仍属执行标的范围。法院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结合鉴定意见厘清财产价值,既保障了胜诉方权益,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居住利益,体现了家事执行中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