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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平淡。谢某主张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及家务补偿。谢某提交了一段于某与第三人私下沟通的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于某有转移资产意图及未尽家庭义务。然而,该录音内容模糊,仅涉及日常琐事争吵,无法直接证明财产隐匿或经济困难。于某辩称双方经济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且谢某所述家务贡献并未显著超出正常范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即是否在离婚时生活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谢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家庭收支记录及关键视听资料证据。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反驳谢某关于经济困难的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以及双方离婚时的实际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门槛,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程度。同时指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具备关联性与充分性,模糊录音不足以支撑重大财产争议或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