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生争执,2021年起矛盾激化。蒋某主张郭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一段记录郭某在家中摔砸物品并伴有辱骂言语的视听资料,以及医院出具的轻微伤诊断证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郭某名下,但首付款由蒋某父母部分出资。蒋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同时主张因郭某存在过错,应多分财产。郭某承认存在肢体冲突但否认构成法定家暴情形,同意离婚但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或均等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的视听资料及医疗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郭某所有,郭某需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的裁判导向。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