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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冯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冯某多次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冯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要求分割;同时要求冯某承担家暴损害赔偿责任。冯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己方赠与,拒绝分割,并否认家暴事实。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家暴证据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冯某实施家暴;冯某提交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孙某与冯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倾向,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及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裁判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