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朱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彭某具备较强经济能力,而朱某离婚后生活困难,遂判决彭某向朱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帮助金的性质及支付期限产生争议,彭某主张该款项应分期支付,而朱某要求一次性给付。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经济帮助执行问题,焦点在于帮助金的具体履行方式及是否可强制执行全部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朱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彭某财产线索证明。彭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分期支付意愿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金的判项内容,确认其具有可执行性,并核实了彭某的实际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一、被执行人彭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某的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金在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效力。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背景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确认了帮助金的支付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规范了家事案件执行中的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