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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对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高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黄某某则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审理期间,高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黄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贵重物品的行为,试图减少可分割财产总额。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亦存在分歧,导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紧密交织,争议焦点集中于房产性质认定及隐匿财产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鉴于双方此前已达成初步意向但就具体执行细节僵持不下,法院重点审查了高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记录,以核实黄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确认了部分隐匿财产线索,并据此组织双方就房产折价补偿及子女抚养方案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某所有,黄某某向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万元;确认黄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在分割时少分10%;子女由高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子女成年。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执行阶段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交织纠纷的司法实践,强调了证据在认定恶意转移财产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