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于陈某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曾某某所有,陈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陈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曾某某持生效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陈某某主张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拒绝配合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产权归属产生重大争议,曾某某申请对房产进行司法评估,以确定最终分割方案及执行标的。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房产性质及抵押状态。曾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鉴定意见书》,证明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及抵押债权情况。陈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个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双方就房产处置及款项分配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曾某某与陈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二、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抵押注销手续;三、曾某某向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过户当日付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约定的执行力,即便存在父母出资争议,若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赠与,仍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执行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鉴定意见固定价值,高效化解执行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