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不久,麻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麻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生活所用,且其孕期需特殊保障,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补偿。刘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仅置换了产权形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未果,麻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主张哺乳期照顾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房屋实际由夫妻共同维护及装修,且其孕期生活依赖该住所;刘某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屋权属未变。双方围绕房屋性质及孕期权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与产权登记的法律关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麻某要求分割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三、鉴于麻某处于哺乳期,刘某应支付麻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权属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裁判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通过经济帮助金平衡了弱势方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