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起,曹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冯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冯某某身心受损并多次就医。2021年,冯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及冯某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曹某某承认部分冲突,但否认长期家暴,认为系夫妻日常矛盾。法院需查明家暴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过错行为与离婚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判定是否支持冯某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倾斜分割的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冯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冯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悔过书等书证,旨在证明曹某某的家暴行为;被上诉人曹某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试图反驳家暴的严重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房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三、改判被上诉人曹某某向上诉人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应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定分止争,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同时警示当事人在婚姻中应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履行夫妻忠实与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