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王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1年,张某某怀孕,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未来居住安排产生严重分歧,感情逐渐破裂。张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予以补偿,且考虑到其孕期特殊状况,要求分割部分权益。被告辩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关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事实;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婚前购房合同。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婚后共同财产贡献度进行质证,并引导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不仅依据产权登记,更重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的实际贡献,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权,也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考量,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