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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麻某某所有,陈某某享有折价补偿款。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某主张该房产系麻某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然而,经查证,购房时麻某某父母明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该出资仅赠与麻某某个人,且产权登记在麻某某一人名下。此外,婚姻存续期间麻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陈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但这仅影响离婚损害赔偿,不改变房产归属性质。陈某某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变更,其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陈某某提交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家暴报警回执作为书证,主张房产共有及补偿款调整。麻某某提交父母赠与声明及产权登记证书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及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链,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执行依据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某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明确赠与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暴力情节虽影响损害赔偿,但不改变既定财产分割效力。执行阶段不得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实质审查,维护了司法既判力与执行秩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