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长期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未办理登记。涉案房产系李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吴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某辩称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因协商未果,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吴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双方对财产性质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中的家事审判机制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事实展开辩论。吴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出警记录,以佐证家暴事实及财产分割诉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父母出资性质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离婚;2. 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需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分三期付清;3. 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 鉴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吴某获得上述折价款。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以及家庭暴力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考量因素。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兼顾了家庭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