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争议房产系刘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麻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刘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且因抚养子女,请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或要求刘某支付折价款。刘某辩称房屋属个人财产,无共同还贷事实,拒绝分割。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归属产生激烈分歧,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装修发票,主张存在婚后共同投入;刘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簿,证明房屋系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及产权登记情况,结合证人证言核实家庭实际居住及资金流向,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厘清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无共同还贷情形的婚前个人房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或补偿,体现了物权法定与婚姻财产制的平衡,对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