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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长期遭受胡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谢某主张胡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谢某认为胡某隐匿部分电子账户资金。谢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截图,证明家暴事实及经济困难;胡某否认隐匿财产,辩称谢某主张的经济帮助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请求权与家暴损害赔偿的竞合,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作为原告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APP截图及医疗记录,主张胡某隐匿财产及实施家暴。胡某质证认为电子数据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询问当事人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需求及胡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胡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少分财产;三、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请求权与家暴损害赔偿可并行主张。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时,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同时,确立了对家暴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的原则,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