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提出离婚,孙某同意但主张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离婚后自己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谢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财产已分割完毕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及谢某存在法定过错,且考虑到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经济帮助。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结婚证、收入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等书证,试图证明生活困难及家庭贡献。谢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门槛,强调需严格审查“生活困难”及“家务贡献”证据。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